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徽丽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抗静电擦拭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日。
|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 |||
| 项目名称: | 年产1.5万吨抗静电擦拭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
| 建设地点: | 池州市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 ||
| 建设单位: | 安徽丽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碳峰专业咨询有限公司 | ||
| 拟审批时间: | 2025年11月28日 | ||
| 项目概况: | 建设年产1.5万吨抗静电擦拭布项目装置及相关的辅助设施,新建1栋厂房,主要购置喂棉称量机、混棉帘子开棉机、气纤分离器、大仓混棉机、木浆复合机、丙纶放卷机、水刺机、轧车、立式烘筒烘燥机、上浆印花机、调浆输浆系统和收卷机等设备以及配套设施,建设2条抗静电擦拭布生产线。 |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地表水影响:施工期: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经过临时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城东污水处理厂,各种施工机械设备运转的冷却水及洗涤用水和施工现场清洗、建材清洗、混凝土养护等产生的废水需建设隔油沉淀池,经过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运营期: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雨水由厂区雨水管道排入园区市政雨水管网。项目复合定期外排废水,地面冲洗废水,调浆、上浆印花设备冲洗废水和喷淋废水与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一并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35m3/d),废水总排口中pH值、COD、SS、BOD5、氨氮、总氮、总磷、总锑、色度、基准排水量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及修改单表2中间接排放限值以及城东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 项目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达到上述标准排入城东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经管道排入长江,对区域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2.地下水影响:项目建成后用水由园区供水管网供给,不开采区域地下水。对地下水采取分区防渗,重点污染防渗区:危废暂存间、辅料库、生产车间、化粪池、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站及污水管沟等;一般防渗区:成品库、一般固废间、废布料库、包材间、五金库、循环水池、办公区等;简单防渗区:项目区公共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等区域等。按要求设置3处地下水质监控井,定期开展地下水监测,严防地下水污染。在严格管理情况下,项目废水、固体废物向地下水发生渗透的概率较小,对地下水产生的不利影响较小。 3.大气影响: 施工期:施工期废气主要有施工扬尘。对施工扬尘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防治措施,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明显不利影响。 运营期:主要废气为:开棉和分梳过程产生的颗粒物,预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调浆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上浆印花、印花烘干产生的有机废气和氨气以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气、硫化氢和臭气浓度等。 本项目产生的开棉、分梳成型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过设备密闭负压收集至复合圆笼除尘机组+1套布袋除尘处理达标后,由1根高25m排气筒(DA001)排放,设计风量10000m3/h。 预烘干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设备密闭负压收集+除湿+静电油烟净化器+1套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经1根高25m排气筒(DA002)排放,设计风量9000m3/h。 调浆工序、上浆印花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软帘收集,印花烘干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设备密闭负压收集,与上浆废气合并经1套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由1根高2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设计风量57000m3/h。 上浆印花工序产生的氨气通过集气罩+软帘收集、印花烘干产生的氨通过设备密闭负压收集,经水喷淋+除湿+1套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由1根高2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设计风量57000m3/h。 污水处理工序产生的氨气、硫化氢和臭气浓度等废气加盖密闭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塔处理达标后,由1根高2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设计风量2000m3/h。 颗粒物及预烘干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标准;调浆、印花烘干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DB34_4812.1-2024)表1中相关标准;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相关恶臭污染物排放速率。 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控制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特别排放限值;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相关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该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100m,项目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无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 | ||
| 公众参与情况: |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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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