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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阳县水利局《南河青阳段系统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青阳县水利局《南河青阳段系统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项目名称: 南河青阳段系统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地点: 池州市青阳县
建设单位: 青阳县水利局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复岘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拟审批时间: 2025年11月28日         
项目概况: 项目治理范围为青阳县境内南河干、支流,综合治理河长29.27km,水毁堤防加固,护坡护岸及挡墙约27.58km,河道清淤约13.05km,新建防汛道路,拆除重建及新建堰坝、穿堤建筑物等。综合治理河长29.27km,水毁堤防加固、护坡护岸及挡墙约27.58km;河道清淤疏浚13.05km;改造提升防汛道路17.10km;拦河堰坝及穿堤建筑物工程:管涵拆除重建及新建合计7处,拆除重建堰坝1座。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污染防治 本工程施工活动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主要源自施工过程中建筑物拆除、土方开挖、回填、堆放和车辆交通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扬尘;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运行时排放的燃油机械废气、底泥清淤产生的废气等。 ①施工扬尘:采取洒水、防尘网进行抑尘治理等措施; ②道路扬尘:临时施工便道采取增湿、覆盖,运输车辆采取密闭式车辆并洒水降尘; ③清淤恶臭:通过运输车全封闭防渗漏、喷洒清淤及翻晒过程喷洒除臭剂、覆盖遮挡等措施减少淤泥恶臭影响; ④机械燃油废气:符合国家有关机械、机动车标准的施工机械和运输工具,加强燃油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使用新能源车。 2、废水污染防治 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施工人员生活废水、施工生产废水以及清淤废水。 ①生活污水:本项目施工营地均租用民房,现有村庄房屋的排水系统较为完善,生活污水依托租赁民房的排水系统处理后,用于周围农田农肥使用,不外排;②设备、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贮存在清水池中,循环用于车辆机械的冲洗,不外排;③基坑排水:经沉淀池静置沉淀后回用于施工道路洒水及混凝土养护,不外排;④清淤废水经集水沟收集后再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 3、噪声污染防治 施工期的噪声污染源主要包括固定噪声源和流动噪声源。其中固定声源主要来自施工打桩、开挖、回填、夯实等施工活动中施工机械运噪声;流动噪声源主要为载重车辆运输等流动、间断式的噪声源。 主要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包括:施工机械基础减振、合理布置施工机械、使用低噪声设备、采用移动隔声屏障、远离居民点施工等;交通噪声:降低行驶车速、临近居民区限速禁鸣、加强车辆维护保养。 4、固体废物管理 本工程施工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包括施工建筑垃圾、废弃土石方、河道清淤、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隔油沉淀池污泥。建筑垃圾具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尽可能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运至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场处理;项目土方优先在河道内部平衡利用,弃方2.30万m3,运至乔木段弃土场,其中脱水后的淤泥经翻晒后用于景观覆土,其他弃方由青阳县建投公司运走进行资源化利用;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理;隔油池产生的浮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在场区暂存。 5、生态保护措施 (1)水生生态影响避让措施 河道整治过程中,将会引起水质、底质及水流等因素的改变,虽对区域内鱼类等水生生物资源影响较小,但仍应定期、定点开展水环境和水生生态系统监测工作,比较工程前后河道水质的变化状况,适当进行鱼类或贝类的增殖放流,利用生物操纵或非生物操纵方式,及时调控河道内生态系统的发育,以促进河道生态系统的尽快恢复。 (2)陆生生态影响及减缓措施 工程河道沿线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并设置合理的绿化植被种类组合,以利于小型动物的栖息和迁移扩散。绿化植被种类尽可能选择本土物种,如柳树、樟树、乌桕,小飞蓬和狗尾草籽等。 (3)生态敏感区影响及减缓措施 本项目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距离生态保护红线距离较近处施工阶段加强监督管理,严禁向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施工废水。洒漏的机械油污等进行回收处理,杜绝其进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施工期在各施工点设置水质监测断面,发现异常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汇报,采取应急补救措施,防止影响水体水质。严格控制施工范围,避免对生态红线区域产生不利影响。 (4)水文情势、水质变化对水生态的影响分析 本工程实施后,水生生物生存环境有所改善,工程河道内浮游生物、鱼类将在一定时间内得到恢复;对整个区域而言,将有利于浮游生物以及鱼类的生长、繁殖。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相关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