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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益沣石化有限公司《30万吨/年碳四原料预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徽益沣石化有限公司《30万吨/年碳四原料预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项目名称: 30万吨/年碳四原料预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地点: 池州东至化工园区
建设单位: 安徽益沣石化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显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受理时间: 2025年03月06日         
项目概况: 安徽益沣石化有限公司30万吨/年碳四原料预处理项目位于池州东至化工园安徽益沣石化有限公司厂区内。项目在现有MTBE联合装置上改建30万吨/年碳四原料预处理装置一套,采用丁烯异构化技术将碳四中的正构烯烃转化为异丁烯得到含异丁烯的碳四,年产28.172万吨异构碳四、1.8227万吨粗庚烯,异构碳四全部作为现有MTBE联合装置原料,粗庚烯外售,全厂MTBE产能不变。项目总投资为48009.6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为72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50%。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于2024年6月17日以池工信技术〔2024〕22号文对项目予以立项备案(项目代码:2406-341700-04-02-37207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一)主体工程: 在MTBE联合装置上改建30万吨/年碳四原料预处理装置一套,其中包括新增异构化反应器、富气压缩机、脱重塔、再生气压缩机、异构加热炉等设备。 (二)公辅及储运工程: (1)依托现有综合楼、研发楼、机修间等;(2)依托园区供水、供电、供热系统;(3)依托厂区现有制氮、空压系统,新建循环水系统;(4)将厂区罐区内现有1台2000m3 MTBE内浮顶罐(利旧V203)改为粗庚烯内浮顶罐、1台5000m3原料碳四球罐(利旧Q303)改为高烯烃碳四球罐、1台5000m3原料碳四储球罐(利旧Q304)改为醚后碳四球罐、利用现有1台5000m3醚后(剩余)碳四球罐、依托现有2台200m3丙烷储罐。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切实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1)项目装卸车废气收集后经现有油气回收设施(三级冷凝+PSA专用复合吸附剂吸收)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2)异构加热炉采用低氮燃烧,烟气通过1根35m高的排气筒(DA005)排放;催化剂再生烧焦前吹扫、催化剂烧焦再生过程、催化剂再生烧焦后吹扫废气经收集后进入异构加热炉燃烧处理后通过DA005排气筒排放;(3)污水处理站废气经现有硫酸回收系统二级碱液吸收后通过1根3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4)危废暂存间有机废气经一级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 项目非甲烷总烃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表1限值及《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限值。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7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 34/ 4812.3—2024)表3限值。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排水系统,污水管网可视化设计。 (二)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产工艺废水、生活污水、循环冷却系统置换废水等。其中生产工艺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厂区现有的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汇集循环冷却系统置换排水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间接排放限值、《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及东至经开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300t/d,处理工艺为“调节池+气浮+调节pH+微电解+电解紫外氧化+中和+压滤+酸化水解+缺氧+好氧+二沉池+终沉池”。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区。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应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规范设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异构催化剂、废分子筛、再生气分水罐废油、废石棉、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废旧劳保及包装、气浮池浮油、污水处理站污泥、废PSA专用复合吸附剂等危险废物暂存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危废暂存间(依托现有,占地面积为60m2)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应严格对照《“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要求强化管理,特别是临时贮存、转运等环节的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相关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