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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精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铝基新材料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集中区生态环境局拟对安徽精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铝基新材料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项目名称: 年产5万吨铝基新材料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地点: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
建设单位: 安徽精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皖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时间: 2024年05月21日         
项目概况: 安徽精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铝基新材料扩建项目拟建于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安徽精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项目依托厂区现有2#厂房,新增2台立式漆包机,4台卧式漆包机,1台铝线挤压机,1台大拉丝机,4台小拉丝机;新建1座4#厂房,新增卧式漆包机23台,中拉丝机12台,小拉丝机18台,挤压机2台,时效炉1台;依托现有的1条阳极氧化生产线,配套环保设施,形成年产4000吨铝基型材和2000吨铝芯漆包线的生产产能。项目总投资为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为80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8.0%。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产业发展部于2023年8月16日以江南管产〔2023〕114号文对项目予以立项备案(项目代码:2308-341763-04-01-812962)。 你公司承诺原池州市环境保护局江南产业集中区分局2019年5月24日批复的《池州市海能铝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铝基新材料项目》(江南环发〔2019〕24号)涉及的熔铸工序(含熔炼炉)、三酸抛光工序、粉末喷涂工序、电泳工序、穿条、注胶、木纹转印工序及聚合氯化铝生产线(副产生产线)取消建设,以上工序建设需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切实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1)阳极氧化线脱脂及阳极氧化等工序产生的酸性废气收集后经现有的一套碱喷淋塔中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20m高的排气筒排放(DA001);(2)碱蚀废气收集后进入现有的一套酸喷淋塔中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20m高排气筒排放(DA002);(3)新增漆包机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密闭+负压抽风收集后进入两级催化燃烧(29台漆包机每台均单独配套催化燃烧装置)中处理后通过29根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DA027-DA055);(4)危废库暂存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车间抽风收集后进入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中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DA056); 项目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以及甲酚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大气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氧化线产生的硫酸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中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甲酚、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有机废气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限值。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排水系统,污水管网可视化设计。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含油废水、含铝废水、酸碱废水等生产废水以及纯水制备浓水。生产废水和纯水制备废水全部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总铝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2标准,其他污染物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和集中区第一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656m3/d,处理工艺为“隔油+气浮+芬顿氧化+中和沉淀”。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区。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应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规范设置;氧化生产线槽渣、废催化剂、废毛毡、废拉丝润滑液、沾染废拉丝润滑液的铝芯/铝屑、废机油、在线检测废液、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暂存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危废暂存间(新建,290m2)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要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应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要求强化管理,特别是临时贮存、转运等环节的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相关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