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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中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清新能源池州江南集中区产业园新建12GW高效TOPCon光伏电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集中区生态环境局拟对安徽中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清新能源池州江南集中区产业园新建12GW高效TOPCon光伏电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项目名称: 中清新能源池州江南集中区产业园新建12GW高效TOPCon光伏电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地点: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
建设单位: 安徽中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皖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时间: 2024年05月08日         
项目概况: 安徽中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清新能源池州江南集中区产业园新建12GW高效TOPCon光伏电池项目拟建于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滨江大道以南北门站以西,占地面积约343266.7m2。项目新建电池厂房、组件车间、生产车间,配套建设办公室、综合动力站、综合仓库、硅烷站、特气站、罐区等辅助及储运工程,新建循环冷却系统、动力系统、废水站、废气处理装置等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形成年产12GW新型高效太阳能电池生产产能。项目总投资为827785.7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为916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11%。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产业发展部于2023年4月28日以江南管产〔2023〕49号文对项目予以立项备案,2023年11月13日对项目备案内容予以变更(项目代码:2304-341763-04-01-232750)。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切实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1)项目制绒酸雾废气、硼扩散废气、热氧化废气和返工片清洗废气经2套4组两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两根不低于25m高的排气筒(DA002、DA010)排放;(2)碱雾废气和返工片清洗废气经2套4组两级酸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两根不低于25m高的排气筒(DA001、DA010)排放;(3)背面刻蚀酸雾废气、碱抛工序酸雾、石英舟清洗酸雾废气经由2套6组三级高效喷淋塔处理后,通过两根不低于25m高的排气筒(DA003、DA012)排放;(4)碱抛工序碱雾经由2套4组两级高效喷淋塔处理后,通过两根不低于25m高的排气筒(DA004、DA013)排放;(5) POLY尾气经2套由“15台硅烷燃烧桶+干式除尘器装置+一级洗涤塔”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两根不低于25m高的排气筒(DA005、DA014)排放;(6)退火、石墨舟清洗废气、RCA清洗酸雾、正面刻蚀酸雾废气经2套3组2级碱喷淋并联后串联(6台喷淋塔)处理后,通过两根不低于25m高的排气筒(DA006、DA015)排放;(7)RCA清洗碱雾废气经2套4组两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两根不低于25m高的排气筒(DA007、DA016)排放;(8) 未反应TMA废气与正面镀膜尾气,两股尾气合并后经2套由“21台硅烷燃烧桶+干式除尘器+二级氨气塔装置”处理后,通过两根不低于25m高的排气筒(DA008、DA017)排放;硅烷站、液氨笑气站中硅烷和液氨换气过程中产生的尾气引至ALD尾气和镀膜尾气处理装置;(9)印刷废气和烧结废气,经2套设备自带在线燃烧装置+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两根不低于25m高的排气筒(DA009、DA018)排放;(10)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加盖密闭收集后经二级喷淋塔处理,通过一根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DA019)排放;(11)危废暂存间废气经负压收集后经 1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DA020)排放;(12)锅炉废气通过一根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DA021)排放;(13)储罐呼吸废气经1套“两级碱喷淋塔” 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DA022)排放。 项目氯气、氯化氢、氟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表5和表6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参照锂电池标准)《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表5排放限值要求;氨和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和表2排放限值要求;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标准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排放限值要求。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排水系统,污水管网可视化设计。项目生产废水主要包括生产工艺废水、废气处理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循环冷却水排放废水和生活污水等。其中工艺废水和废气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含氟废水经厂区废水站两套两级物化除氟系统处理后(氟化物≤8mg/L),进入园区配套除氟站进行处理后(氟化物≤2mg/L)排入集中区第一污水处理厂;废气处理装置产生的高氨废水经厂区废水站厌氧氨氧化系统+2套A/O系统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处理后的不含氟工艺废水、废气处理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循环冷却水排放废水理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表2间接排放限值、《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集中区第一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区。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应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规范设置;废丝网、化学品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抹布手套、废试剂、废机油、废石英管(氮化硅、氨)、沾染银浆的抹布、废过滤芯等危险废物暂存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危废暂存间(新建,612m2)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要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应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要求强化管理,特别是临时贮存、转运等环节的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相关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