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局门户网站 > 环保业务 > 环境监察 > 行政处罚

皖池环(石)罚〔2026〕14号(刘翔)

来源: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6-08-12 10:30
字号:默认大超大

当事人名称/姓名:刘翔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6年5月1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违法事实:刘翔所有的黄牌的重型自卸货车,于2026 年5月13日被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杏花村街道石城大道开展重型柴油货车路查路检时发现重型自卸货车排气管温度传感器存在螺母垫高情况,垫高高度约 5.5 厘米,现场调阅该车辆行驶证,载明车辆为刘翔个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黄牌的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刘翔的身份;    2.2026年5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黄牌的重型自卸货车在杏花村街道石城大道行驶过程中被路查路检发现,车辆的温度传感器存在螺母垫高,垫高高度约5.5厘米;    3.2026年5月13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证明黄牌的重型自卸货车的温度传感器存在螺母垫高,垫高高度约5.5厘米;    4.2026年5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黄牌的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刘翔委托章钱驾驶车辆进行货物运输,确认车辆的温度传感器存在螺母垫高,垫高高度约5.5厘米;    5.黄牌的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副页复印件1份,证明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8月;    6.章钱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黄牌的重型自卸货车由章钱驾驶。    7.2026年6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黄牌的重型自卸货车排气管温度传感器垫高螺母已拆除;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6〕10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于2026年7月8日签收该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权利。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0.5万元整(¥500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