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池州市贵兴非矿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2NXRLY79
法定代表人:尹永国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镇桃坡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6年5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6年5月25日检查时,执法人员调阅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历史数据显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5月25日,池州市贵兴非矿新材料有限公司2026年1#石灰窑废气排放口DA001氮氧化物年排放量上报值为28.12784吨,修正值为28.51873吨;池州市贵兴非矿新材料有限公司2026年6#回转窑废气排放口DA007氮氧化物年排放量上报值为34.80108吨,修正值为35.24975吨。截止2026年5月25日,池州市贵兴非矿新材料有限公司2026年氮氧化物年排放量总计上报值为62.92892 吨,修正值为63.76848 吨。超过排污许可中氮氧化物的年大气排放总许可量(53.48吨/年)。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证明池州市贵兴非矿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池州蔚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证明尹永国、王恩杨、邢应平、甘文德的身份; 3.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王恩杨、甘文德被授权的情况; 4.2026年5月25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池州市贵兴非矿新材料有限公司2026年氮氧化物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中氮氧化物的年大气排放总许可量(53.48吨/年); 5.2026年5月25日执法照片3张,证明池州市贵兴非矿新材料有限公司2026年氮氧化物排放情况; 6.2026年5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池州市贵兴非矿新材料有限公司2026年氮氧化物排放情况; 7.池州市贵兴非矿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氧化钙和轻烧白云石、10万吨氢氧化钙、5万吨轻质碳酸钙项目(重新报批)》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池州市恒旺钙业有限公司《年产6.8万吨高活性氧化钙异地技改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池州市贵兴非矿新材料有限公司环评相关手续情况(包括合并池州市恒旺钙业有限公司后相关资料); 8.池州市贵兴非矿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氧化钙和轻烧白云石、10万吨氢氧化钙、5万吨轻质碳酸钙项目(一期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池州市恒旺钙业有限公司《年产6.8万吨高活性氧化钙异地技改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池州市贵兴非矿新材料有限公司验收相关手续情况(包括合并池州市恒旺钙业有限公司后相关资料); 9.池州市贵兴非矿新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证明池州市贵兴非矿新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相关手续情况; 10.池州市贵兴非矿新材料有限公司废气在线监测设备2026年1季度比对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2026年1季度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比对结果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池州市贵兴非矿新材料有限公司废气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情况; 11.CEMS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复印件2份,证明池州市贵兴非矿新材料有限公司1#石灰窑废气排放口、6#回转窑废气排放口DA007在线监测设施的验收情况; 12.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运维服务合同书复印件2份,证明池州市贵兴非矿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池州蔚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废气在线设施运维的相关要求和责任; 13.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池州市贵兴非矿新材料有限公司接收执法文书受送达人和受送达地址情况; 14.线索移交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问题线索来源情况; 15.国发平台中截图2份,证明池州市贵兴非矿新材料有限公司2026年氮氧化物在2026年5月4日首次超总量; 16.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报告1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1份、赔偿缴款单1份,证明池州市贵兴非矿新材料有限公司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情况; 1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贵)罚告〔2026〕27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6-1“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裁量计算。具体裁量因素、阶次及选择分值如下:超标污染物数目,阶次为1个,分值0%;超标污染物种类,阶次为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大气污染物,分值0%;超标程度(以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计算),阶次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足50%,分值0%;标准状态下的小时排气流量,阶次为不足1000标立方米,分值0%;排放区域,阶次为二类功能区中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农村地区,分值3%;大气超标排放时期,阶次为一般期间,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阶次为1次,分值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阶次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0%,案件总分值为3%,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 20 + (100 - 20) × 3%=22.4万元。 依据《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沪环规〔2024〕6 号)文件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 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和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 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2026年7月3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池州市贵兴非矿新材料有限公司已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池州市贵兴非矿新材料有限公司已于2026年7月7日全额支付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43856.00),该公司符合从轻处罚适用条件。确定减少的罚款金额为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的20%,减少的金额应为(100-20)×20%=16万元,因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0万,最终减少的罚款金额为22.4-20=2.4万元,最终处罚金额应为20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账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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