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青阳县泰鑫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2T6G3R3U
法定代表人:赵玉龙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酉华石安工业集中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6年4月28日、2026年5月11日、2026年6月4日,根据生态环境部问题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载明氮氧化物年许可排放量为20.56吨。调取你单位废气在线监测数据(上传至国发平台)显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2月23日,氮氧化物累计排放量为20.75392吨,首次超过许可排放量;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日,氮氧化物累计排放量已达62.1494吨,超许可总量41.5894吨,超标幅度达 202.28%。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 2.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的身份情况; 3.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单位授权现场负责人配合调查情况; 4.2026年4月28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2026年1月1日至2月23日,你单位氮氧化物累计排放量为20.75392吨,已超出排污许可证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20.56吨;2026年1月1日至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氮氧化物累积排放量已达46.17804吨的情况; 5.2026年5月11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2026年1月1日至现场检查时,氮氧化物累积排放量已达51.99032吨的情况; 6.2026年4月28日、5月11日现场照片记录4张,证明你单位煅烧废气配套的环保设施、在线设备、截止5月11日氮氧化物累计排放的情况; 7.环评文件节选部分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6年池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履行、许可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大气重点监管单位等情况; 8.在线设备备案、运维合同、运维记录、比对监测报告、在线监测数据统计表复印件各1份、生态环境处罚及信访问题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在2026年2月23日,氮氧化物累计排放量已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以及近年信访和环境行政处罚情况; 9.2026年6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等情况; 10.2026年6月4日现场勘查笔录1份、照片证据1份、当日生产台账复印件1份、1月份至6月份的月度生产台账复印件1份、1月1日至6月3日的在线监测数据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停止上料生产,截止6月3日生产排放氮氧化物累计达到62.1494吨等情况; 11.2026年7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 12.2026年8月4日提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意见、签订的赔偿协议、缴纳发票,证明你单位已积极主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7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青)罚告(2026)17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在规定时间内,我局未收到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6-1“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裁量分值为8%(超标污染物数目1个,分值取值0%;超标污染物种类,取值0%;超标程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以上,不足300%;取值8%。标准状态下的小时排气流为5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该因素不适用,取值0%;排放区域为二类功能区中的工业区,取值: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为一般期间,取值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本表适用于下列罚则中规定的违法行为:1次,取值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取值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万元+(100万元-20万元)×8%=26.4万元。 由于你单位积极主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于2026年7月23日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8月4日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157582元,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和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从轻处罚,减少罚款金额6.4万元。 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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