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青阳县鑫源炉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695716784A
法定代表人:袁志刚
地址:青阳县新河镇工业园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6年4月28日、2026年5月19日、2026年6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28日执法人员检查时,青阳县鑫源炉料厂竖窑废气排放口和双膛窑废气排放口累积的氮氧化物已排放44.17吨,2026年5月19日检查时,执法人员调阅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历史数据显示,青阳县鑫源炉料厂2026年竖窑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年排放量上报值为54.3905吨,修正值为54.65834吨;青阳县鑫源炉料厂2026年双膛窑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年排放量上报值为0.52013吨,修正值为0.50489吨。经计算,竖窑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和双膛窑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年排放量总计上报值为54.91063吨,修正值为55.16323吨,超过排污许可中氮氧化物的年大气排放总许可量(7.7吨/年)。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张玲和唐城的身份;2.2026年4月28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6年5月19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6年6月7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青阳县鑫源炉料厂2026年氮氧化物排放量超标及后期整改的情况;3.2026年4月28日现场照片记录2张,2026年5月19日现场照片记录2张,证明青阳县鑫源炉料厂2026年氮氧化物排放量超标的情况;4.2026年5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青阳县鑫源炉料厂2026年氮氧化物排放量超标的情况;5.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证明青阳县鑫源炉料厂和安徽净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6.青阳县鑫源炉料厂轻烧白云石立窑整体节能环保技术改造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及验收、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环保相关手续情况;7.青阳县鑫源炉料厂2026年6月4日至6日生产台账和鼓风机用电监控及在线标记情况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环境问题整改情况;8.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接收执法文书受送达人和受送达地址情况;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青阳县鑫源炉料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贵)罚告〔2026〕28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间内,我局未收到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规定,我局应当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依据《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沪环规〔2024〕6号)表6-1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经计算,裁量总分值为33%(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0%以上,取值23%,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共3次,取值1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 20 + (100 - 20) ×33%=46.4万元,鉴于你单位主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款第一项中‘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作为认定依据),以及当事人正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确保修复和赔偿义务可履行到位的(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履约保证金等作为认定依据)。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 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减少罚款金额16万元。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拾万元肆仟元整(¥30400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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