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池环(东)罚〔2026〕16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东至黄景正口腔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1MA2UWGED1L
法定代表人:黄景正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洋湖镇湖心路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6年5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安装并使用1台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产品型号:DFT-4D-COMMANDER)为患者拍摄牙片,该设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东至黄景正口腔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诊所基本情况;
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确认情况;
3.黄景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相关人员的身份;
4.2026年5月25日、6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2026年5月25日、6月18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共8张,证明检查及相关事实情况;
6.2026年5月25日、5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7.《东至黄景正口腔诊所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建设内容及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8.《东至黄景正口腔诊所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和《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措施及检测结果情况;
9.《东至黄景正口腔诊所CBCT机使用情况及收费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CBCT机使用及收费情况;
10.《东至黄景正口腔诊所无辐射安全许可使用CBCT设备整改报告》1份,证明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11.关于东至黄景正口腔诊所有关环境行政处罚、信访投诉情况的说明1份,证明该诊所环境行政处罚及信访投诉情况;
12.行政处罚裁量表1份,证明案件行政处罚裁量情况;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东)罚告〔2026〕16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6年7月17日你(单位)进行陈述申辩,提出如下意见:1.告知书载明安装并使用1台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产品型号:DFT-4D-COMMANDER)为患者拍摄牙片,但未明确放射设备具体启用时间,认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分值17%)”,缺乏时间证据。2.证据材料缺乏当事人提供的积极整改并完成平台申报的关键证据文件。3.执法文书法律款项书写不规范,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引用项的,应使用括号如第(一)项,第(二)项…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本单位已积极落实整改,主动纠正违法,并已于2026年7月13日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故绝无逾期不改正的情形。5.本单位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之注释8.(1)“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常体现为(下列之一)的规定情形,依法应判定轻微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综上,本人已深深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也在第一时间主动纠正,积极整改。鉴于本人为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恳请生态环 境行政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
经复核,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1:不予采纳。通过调查询问、调取CBCT 机使用及收费情况表和检测报告,均可以证明设备使用时间为2024年5月份至检查时,裁量6个月以上,分值17%,裁量得当,相关证据在告知书中均已列明。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2:不予采纳。告知书中证据5、10均已列明该诊所整改情况及我局复查其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3:不予采纳。根据《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法工委发〔2009〕62号):“9.1引用某项时,该项的序号不加括号,表述为:“第×项”,不表述为:“第(×)项”。”之规定。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4:不予采纳。告知书中书写“逾期不改正的”为法条原文,未认定该诊所逾期不改正。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5:不予采纳。注释8.(1)是为行政处罚裁量注释,不作为违法行为轻重判定依据。综上,东至黄景正口腔诊所于2026年1月30日开始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故其明知使用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须取得相关手续,但仍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主观上存在故意。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裁量准确恰当,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之规定。根据《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沪环规〔2024〕6号)表1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分值17%),其他分值均为0,罚款金额= 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000+(100000-10000)×17%=25300元。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叁佰陆拾伍元整(¥1365),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叁佰元整(¥253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户名:东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20630010499999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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