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局门户网站 > 环保业务 > 环境监察 > 行政处罚

皖池环(石)罚〔2026〕5号(石台县金兴钙业有限公司)

来源: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6-07-28 09:59
字号:默认大超大

石台县金兴钙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395897333J,法定代表人魏柏银,地址石台县小河镇。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8月26日、28日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问题线索(石台县金兴钙业有限公司2025 年1月1日至 2025 年7月16日二氧化硫许可排放量超标,全厂有组织排放年累计排放量为 12425.71kg、许可排放量 10910.0kg/a,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超标,全厂有组织排放年累计排放量为40773.72kg、许可排放量14550.0kg/a。)对你公司进行核查,2025年11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补充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9日,石台县金兴钙业有限公司间歇性生产,编号为DA001的排气筒2025年1月1日至3月23日剔除工况后实际排放量为:氮氧化物15.72358t,二氧化硫排放量3.95544t,2025年4月24日至11月9日剔除工况后实际排放量为:氮氧化物63.84901t,二氧化硫排放量20.93731t。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9日你公司DA001的排气筒合计排放氮氧化物79.57259t,二氧化硫排放量24.89275t,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大气污染物种类排放总许可量(二氧化硫 10.91t/a,氮氧化物14.55t/a),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其行为危害了大气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生产厂长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石台县金兴钙业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

2.运维单位营业执照1份、运维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运维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运维单位的基本信息;

3.2025年8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1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石台县金兴钙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氮氧化物、二氧化硫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量排放的事实;

4.2025年8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1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行为的有关情况;

5. 2025年8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运维单位对石台县金兴钙业有限公司DA001排气筒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

6. 2025年8月26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8份,证明执法人员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问题线索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的情况;

7. 2025年1月1日至8月26日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导出排放量数据汇总1份、2025年1月1日至3月23日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导出排放量数据汇总1份、2025年4月24日至11月9日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导出排放量数据汇总1份,证明石台县金兴钙业有限公司2025年DA001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汇总排放量的情况;

8. 企业2025年度1-6月份生产基本信息表单1份、2025年度1-6月实际排放量信息(废气)表单1份、企业2025年1月至7月月末生产日报表共7份、企业产品产量及能耗月报表8份,证明石台县金兴钙业有限公司2025年1月至8月的生产情况;

9.《资产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石台县金兴钙业有限公司资产(主要设备)清单复印件1份、《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石台县金兴钙业有限公司与租赁回转窑生产线单位的有关情况;

10.石台县金兴钙业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审批文件及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容量核定表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各项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许可限值及企业生产工艺、产生的污染物情况以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等相关信息;

11.石台县金兴钙业有限公司烟气连续监测系统验收资料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升级改造相关报告及说明材料复印件1份、CEMS日常巡检记录表及运维校准等记录资料复印件1份、石台县金兴钙业有限公司2025年4月份废气比对检测报告(编号CYJC-202504047)复印件1份,证明石台县金兴钙业有限公司DA001排气筒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日常运行情况;

12.《烟气连续监测系统运行服务合同书》复印件及运维人员培训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石台县金兴钙业有限公司DA001排气筒烟气连续监测系统委托运维有关情况;

13.《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该公司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

1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

1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5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5〕20号)告知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拟处罚依据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提出听证申请,因案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听证中止,2026年5月23日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束。6月2日恢复听证,6月15日举办听证会。

你公司听证意见主要如下:一是总量核定与生产规模不匹配,导致总量超标系总量指标与生产规模、治理能力不匹配所致,非主观故意。二是行政处罚适用条款有误及裁量因子存争议,“标准状态下的小时排气流量属于5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分值11%”属于重复评价。三是企业积极进行整改,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符合从轻减轻条件。

针对你公司听证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决定部分采纳。理由如下:一是本案中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合法有效,许可排放量是法定排污上限,你公司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已确认,未在许可有效期内提出核定异议,应当严格持证排污。企业自身产能与许可总量不匹配属于经营规划问题,不能作为突破许可限值违法排污的理由,第一条意见不予采纳。二是本案你公司违法行为属于超总量排放,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条款适用正确。对你公司提出的裁量因子问题,本案中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6-1中“标准状态下的小时排气流量”因子为针对排放大气浓度超标的违法行为的裁量因子,污染物排放总量已由浓度与流量乘积构成,对超总量行为处罚本身已内含了对流量的法律评价。再单独考量此因子,将构成重复评价,有违过罚相当原则,因此采纳该部分意见,对本案裁量因子中剔除“标准状态下的小时排气流量属于5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的裁量取值11%,剔除后案件总分值为24%,第二条意见部分采纳。三是你公司积极主动进行污染治理与工艺升级改造,主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对第三条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6-1“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裁量因子具体情况如下:超标污染物数目2个,分值4%;超标程度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300%以上,不足500%,分值为12%;标准状态下的小时排气流量属于5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但此因子为针对排放大气浓度超标的违法行为的裁量因子,污染物排放总量已由浓度与流量乘积构成,此因子构成重复评价,不计入裁量分值;排放区域为二类功能区中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农村地区,分值为3%;自本次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向前追溯两年来,你公司环境违法次数2次(含本次),分值为5%;其余裁量分值为0%。案件总分值为24%,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0+(1000000-200000)×24%=392000元。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和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在原裁量金额的基础上减少法定罚款幅度的20%,计算罚款金额为:392000-(1000000-200000)×20%=232000元。

经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贰仟元整(¥232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