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池环(东)罚〔2026〕12号
安徽和美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MA8LA6589P,法定代表人方忠于,地址安徽池州大渡口经济开发区。
我局于2026年1月26日、27日和2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6年1月25日氨氮日均排放浓度为42.243mg/L,超过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受纳污水处理厂排水协议浓度限值(25mg/L)。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和美瑞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基本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6年1月26日、2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6年1月26日、27日、2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共4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确认情况;
5.授权委托书3份,被授权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授权委托及被授权人身份情况;
6.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共13份,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1份,证明检查及相关事实情况;
7.《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安徽和美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医用复合高强度阻菌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池环函〔2022〕263号)复印件1份、年产6万吨医用复合高强度阻菌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验收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8.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排污许可相关情况;
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联网、验收情况;
10.安徽和美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架构图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组织架构相关情况;
11.考勤表复印件1份,证明人员上班情况;
12.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净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和美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关系及运维服务内容情况;
13.安徽净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运维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运维人员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运维公司及运维人员相关情况;
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池州市东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资质情况;
15.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采样人员的资格和身份;
16.监测报告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监测结果和送达情况;
17.废水处理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废水处理情况;
18.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截图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1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东)罚告〔2026〕10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6年3月19日,你(单位)提交陈述申辩书,主要内容为:1.公司是在停产状态下操作人员疏忽所导致,非主观故意。2.公司是第一次发生此类行为,情节轻微。3.该事件没有造成恶劣后果,且事情发生后公司积极主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取证,并进行了有效整改。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主动要求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近30万元的巨额罚款是企业难以承受的,请求减免或免于处罚。
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部分意见属实、合理,予以采纳,具体采纳情况及理由如下:1.你单位作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不得排放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的废水,该单位虽然在停产状态下,但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予采纳。2.经核实,你单位为首次违法,但已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超排污许可限值排放水污染物,超标倍数大于10%,不予采纳。3.对企业积极整改并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予以采纳。鉴于该单位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并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于2026年4月17日缴纳了赔偿金2631元,构成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要件,予以采纳。
综上:你单位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之规定,该陈述意见予以采纳,从轻处罚。其余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7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超标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出水)分值4%;超标程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不足100%)分值2%;日排放量100吨以上不足500吨(一般排污单位)分值6%,其余裁量因素分值为0,案件总分值12%,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0+(1000000-200000)×12%=296000元。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规定。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建议减少法定罚款幅度的20%,即减少(1000000-200000)×20%=160000元,因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即减少96000元,最终罚款金额=296000-96000=200000元。
经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 户名:东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630010499999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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