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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环(东)罚〔2026〕11号(东至县世祥建材有限公司)

来源:池州市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6-05-28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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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611

 

东至县世祥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32278280XE,法定代表人李学良,地址东至县尧渡镇毛田村沈村组阴坑山场。

我局于2026年129日、2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1.年产100万吨石子加工项目在生产时,配套建设的4台除尘器设备风机未运行;2.露天堆放含砂土物料,未采取覆盖等抑尘措施,生产期间未加强精细化管理,粉尘排放至车间外。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操作手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2025年1月29日、2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5年1月29日、2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4.东至县世祥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公司基本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确认情况;

6.授权委托书2份,被授权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授权委托及被授权人身份情况;

7.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9份及影像资料光盘1份,证明相关事实情况;

8.《关于〈东至县世祥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石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东环审〔2017〕25号)复印件1份,年产100万吨石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年产100万吨石子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环保手续相关情况;

9.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和产污设施、污染物种类和污染防治设施情况。

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第二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东)罚告〔2026〕9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6年3月15日,你(单位)提交陈述申辩书,主要内容为:1.生产配套的4台除尘器设备风机在生产时一般都是正常运行的,但当时检查发现除尘器设备风机未运行,是因为除尘器风机电开关跳闸所致,并非人为故意停止运行除尘器设备风机,属于偶发特殊情况。自检发现除尘器设备风机跳闸有以下原因,一是公司因抑尘需要在生产前对物料堆场砂石料用雾炮进行了全面喷淋,砂石料投放生产后所产生的粉尘湿气重,很容易造成除尘器风机堵塞跳闸。二是生产车间在生产时声音较大,加上除尘器风机和生产设备风机电开关不是一条线路,不容易发现除尘器风机跳闸,除尘器风机因粉尘湿气重造成堵塞一事,除尘器风机维修人员可以作证。2.关于物料堆场砂石料露天堆放问题,公司在停产时都会进行全面覆盖,但生产时物料堆场砂石料要不停地铲运生产,为有效抑制物料堆场砂石料在铲运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公司即采取雾炮喷淋的方式进行抑尘。3.生产车间全部安装了喷淋设备,生产时喷淋设备和雾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作抑尘,喷淋设备因为高程大,喷淋呈雾状,肉眼须认真注目才容易看到。4.公司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工作,设立有环保部,配备了环保工作人员,制定了环保工作制度和环保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建立了环保设备设施运行台账。针对环保部门执法检查中指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公司诚恳接受,即行即改,并愿意承担生态环境赔偿责任,目前,公司相关整改工作已全面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规定,申请人符合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部分意见属实、合理,予以采纳,具体采纳情况及理由如下:

1.对当事人认为除尘器风机电开关跳闸导致除尘器设备未运行不予采纳。当日11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企业生产过程中成品砂石处于干燥状态,扬尘无组织逸散至厂区外部;调取投料口监控视频证实,生产期间喷淋抑尘设施全程未开启作,4台废气风机均处于停运状态。经现场实操检测,4台风机均设有独立控制开关,其中2台可正常启动运行,2台无法启动。综合现场事实基本可排除因喷淋设施作业产生湿气、粉尘堵塞设备导致4台风机均跳闸的可能。根据询问笔录,该企业于1月29日凌晨开始投料生产,当日9时发现废气风机电路跳闸停运,当班班长当即向企业负责人李和平当面报备故障情况。事发后企业仅通知电工前来维修,未落实停产管控措施,持续开展生产活动,至执法人员上午11时到场检查时仍未停止生产或恢复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放任此期间产生废气不经处理直接排放,也存在违法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

2.关于物料堆场砂石料露天堆放问题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经现场勘察,相关证据证明,当天物料堆场未采取覆盖措施,物料堆场周边山体植被均沾染大量粉尘,可以实际反映扬尘污染的程度。雾炮设置于投料口处,与物料堆场存在一定距离,不能对物料堆场的扬尘进行有效抑制,无法替代覆盖措施的作用。

3.对该(单位)认为喷淋装置检查时在运转不予采纳。生产车间安装喷淋设备情况属实,但经现场勘察、询问和查看监控视频,在生产期间未开启喷淋设施进行抑尘。

4.对企业积极整改并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予以采纳。鉴于该单位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并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要件。

综上:你单位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之规定,该陈述意见予以采纳,从轻处罚。其余意见不予采纳。

第一项行为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之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违法表现形式(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分值14%,其余裁量因素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0+(1000000-200000)×14%=312000元。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规定。对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建议减少法定罚款幅度的20%,即减少(1000000-200000)×20%=160000元,因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即减少112000元,最终罚款金额=312000-112000=200000元。

第二项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 通用裁量表,裁量因素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200000-20000)×0%=20000元。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对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合计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22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                    户名:东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630010499999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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