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兵:
性别男, ***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 ,住所安徽省************。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11月23日、11月26日、12月30日对你(单位)位于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池州远航物流基地厂区内建设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其行为:
1.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在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池州远航物流基地厂区内建设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
2.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资格、杜兵、王***的身份;
2.2025年11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在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池州远航物流基地厂区内建设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3.2025年11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在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池州远航物流基地厂区内建设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情况和杜兵作为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情况;
4.2025年11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在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池州远航物流基地厂区内建设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5.2025年11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在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池州远航物流基地厂区内建设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6.2025年11月26日现场照片证据8张,证明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在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池州远航物流基地厂区内建设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7.2025年12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池州远航物流基地厂区内建设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已停产和我局委托安徽江辰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池州远航物流基地厂区内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况;
8.2025年12月30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池州远航物流基地厂区内建设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已停产的情况;
9.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池州远航物流基地厂区内建设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租赁场地的情况;
10.过磅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池州远航物流基地厂区内建设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生产产品出货销售的情况;
11.电费缴费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在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池州远航物流基地厂区内建设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12.2026年1月23日安徽江辰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池州远航物流基地厂区内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出具评估报告(皖江辰评报字〔2025〕第R156号)1份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池州远航物流基地厂区内建设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总投资的情况。
13.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王***作为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的情况;
1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生态环境部门送达文书的地址适用情况;
15.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池州远航物流基地厂区内建设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两条生产线的基本方位;
16.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1份,证明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在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池州远航物流基地厂区内建设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17.安徽中徽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更名前的安徽中徽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环评审批的情况;
18.安徽中徽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报告及公示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更名前的安徽中徽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的情况;
19.变更登记公告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中徽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更名为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变更情况。
2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27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贵)罚告〔2026〕 15-2 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5日内,我局未收到你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任何材料,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4 “生态环境违法责任人员行政处罚裁量表”对你(作为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裁量,裁量因素分值均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50000+(200000-50000)×0%= 50000元。
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账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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