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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环(贵)罚〔2026〕15-1号(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来源: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6-06-03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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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负责人:杜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8NYKGR5U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池州远航物流基地厂区内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11231126日、1230对你单位位于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池州远航物流基地厂区内建设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1.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在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池州远航物流基地厂区内建设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

2.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资格、杜兵、王俊的身份;

2.202511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在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池州远航物流基地厂区内建设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3.2025112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在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池州远航物流基地厂区内建设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4.202511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在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池州远航物流基地厂区内建设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5.20251126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在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池州远航物流基地厂区内建设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6.20251126日现场照片证据8张,证明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在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池州远航物流基地厂区内建设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7.202512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池州远航物流基地厂区内建设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已停产和我局委托安徽江辰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池州远航物流基地厂区内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况

8.20251230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池州远航物流基地厂区内建设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已停产的情况

9.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池州远航物流基地厂区内建设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租赁场地的情况

10.过磅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池州远航物流基地厂区内建设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生产产品出货销售的情况;

11.电费缴费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在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池州远航物流基地厂区内建设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12.2026123日安徽江辰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池州远航物流基地厂区内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出具评估报告(皖江辰评报字〔2025〕第R156号)1份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池州远航物流基地厂区内建设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总投资的情况。

13.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王俊作为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的情况;

1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证明生态环境部门送达文书的地址适用情况;

15.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池州远航物流基地厂区内建设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两条生产线的基本方位;

16.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1份,证明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在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池州远航物流基地厂区内建设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17.安徽中徽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更名前的安徽中徽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环评审批的情况;

18.安徽中徽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报告及公示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更名前的安徽中徽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的情况;

19.变更登记公告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中徽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更名为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变更情况。

2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

我局于2026327 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贵)罚告〔2026〕 15-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6年3月28日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内容为:1、你公司已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并愿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确保修复和赔偿义务可履行到位。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希望考虑上述因素从轻处罚。2、2025年10月10日,你公司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从临港工业园1#厂房搬迁至池州远航物流基地厂区内,于2026年3月底完成项目设备建设、安装,“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不应裁量为12个月以上。

复核采纳情况:采纳。理由如下:1、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主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的规定,对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行为从轻处罚,减少法定罚款幅度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关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裁量,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中关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说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指从开工建设之日至生态环境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含本日),不扣除建设单位中间停止建设的时间;如生态环境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建设项目已建成,持续时间认定至建设行为终了之日(含本日)”,由于该项目在我局首次调查时已建设完成,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应认定至建设行为终了之日,采纳该公司陈述申辩意见,第一项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阶次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综上,第一项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进程(投入生产/使用阶段)分值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分值4%,其余裁量因素分值为0。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高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案件总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1%)×19%]×849457.45=14950.45112元。根据《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沪环规〔20246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计算得出的最终罚款金额含有小数位的,舍去小数位,按元取整”规定,计算罚款金额为14950元。第二项行为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2-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分值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分值7%,其余裁量因素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0+1000000-200000)×13%=304000元。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减少法定罚款幅度的20%,即减少(1000000-200000)×20%=160000元,减少后罚款金额为304000-160000=144000,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因此,最终第二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为200000元。

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第一项行为处以人民币壹万肆仟玖佰伍拾元¥14950.00罚款

2.对第二项行为处以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罚款

合计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肆仟玖佰伍拾元¥21495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账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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