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剑波:
性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住所安徽省****************。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11月25日、2025年12月30日、2026年1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1)安徽晶丰硅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生产车间新增一条破碎筛分生产线,该生产线于2025年7月份开始建设,10月份进行了带料运行,11月17日获得批复,建设时间早于批复时间,配套除尘设施尚未建设,2#车间配套钢构大棚未完成封闭。(2)安徽晶丰硅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生产车间内半导体石英砂生产线2025年9月份进行了带料调试,该生产线配套除尘设施尚未建设,钢构大棚未完成封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以上行为相关情况;
2.2025年11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以上行为相关情况;
3.2025年11月25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8份,证明你(单位)以上行为相关情况;
4.2025年12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证明你(单位)以上行为整改相关情况;
5.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接收执法文书受送达人和受送达地址情况;
6.安徽晶丰硅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光伏及半导体硅基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复印件及批复、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环保相关手续情况;
7.安徽晶丰硅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职务任命文件一份,证明邵剑波和杨**的职责分工;
8.安徽晶丰硅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邵剑波和杨**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相关情况以及邵剑波、杨**的身份和授权委托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0.安徽晶丰硅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设备购买合同及发票,《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拟了解资产涉及的安徽晶丰硅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车间一条破碎筛分生产线总投资额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皖江辰评报字〔2025〕第R159号)及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安徽晶丰硅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车间一条破碎筛分生产线总投资额相关情况。
11.其他有关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贵)罚告〔2026〕8—2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2026年3月10日,你提出听证申请,2026年3月12日撤回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4生态环境违法责任人员行政处罚裁量表,经计算裁量总分值为12%(造成较轻的环境危害后果),故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5万+(20万-5万)×12%=6.8万。根据安徽晶丰硅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职务任命文件,邵剑波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你(单位)于2026年3月18日完成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及赔偿16952元,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处以罚款共计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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