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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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7066/201705-00003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文日期: 2017-05-25 发布日期: 2017-05-25
发文字号: 池环委〔2017〕5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池州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池州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核查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许磊 政策咨询电话: 0566-2037080

 

池州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池州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核查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南产业集中区工委、管委,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工委、管委,市直各单位,驻池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核查考核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池州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

                                     2017525

 

 

 

 

 

池州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核查考核

暂行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加大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力度,根据《安徽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安徽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核查考核暂行办法》和《池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出环境问题,是指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问题、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问题、省环保厅2016年下发监察通知所列问题、重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和市环委会、市大气办交办的环境问题等。

本办法所称核查,是指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向池州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作出报告的行为。由池州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抽调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核查组独立行使。

第三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承担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任务的县区政府、管委会。考核工作由池州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池州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核查形式原则上以暗访为主,具体实施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核查工作于各地上报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完成后迅速启动,5日内完成核查工作。上级部门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完成。

主要核查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情况与各县区、管委会上报情况是否相符,是否符合销号要求,是否存在其他环境问题,责任追究是否到位等。

第五条 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核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向池州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核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现场核查时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信息公开情况、群众投诉及处理情况。现场核查报告须有核查人员签字。核查结果作为突出环境问题整改考核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改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考核实行扣分制。池州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县区、管委会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和信息报送情况,分别在考核基数分中扣减分值。各县区、管委会考核基数分为100分。扣分标准如下:

1、突出环境问题未按时完成整改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

2、突出环境问题经过整改又出现反弹,经核查属实的每起扣5分。

3、未按时报送整改进度的,每次扣1分:未按照池州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央省环境保护督察池州市协调联络组要求报送其他材料的,每次扣1分。

4、整改情况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每次扣5分。

5、未执行《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和《池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或者未按照池州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的(以责任追究文件为准),每次扣5分。

6、因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不到位、造成群体性事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每起扣20分。

第七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1、累计扣减分值达到10分以上的,池州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出警示函,督促落实整改任务。

2、累计扣减分值达到20分以上的,池州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约谈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责成地方人民政府向池州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3、累计扣减分值达到30分以上的,池州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约谈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责成地方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向池州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第八条  池州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考核对象的扣减分值,并将其最终得分提供给市综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值按照一定权重计入2017年度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总分值中。

对在突出环境问题整改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作为相关责任人失信行为,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