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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环保局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发布时间:2016-10-25 08:00 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第一条  为规范池州市环保局信息发布工作,确保池州市环保局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 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信息内容
《池州市环保局政务公开目录》中规定的政务公开内容。
第三条   政务信息发布工作原则
池州市环保局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统一领导,严格审查,明确责任,加强监督。
第四条 我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我局负责公开;我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工作职责
⒈各科室、直属单位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向局门户网站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并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已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
⒉根据我局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及责任分工,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所需资料,并负责提供对市环保局门户网站内容调整、版面更新的意见和建议;
⒊确保上网发布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及时,符合安全保密工作的要求;
⒋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的栏目内容信息由各处室、单位负责采集并经审核后上网公开。
第六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同各科室沟通,每季度与各科室确定一次局日常办事指南信息变动情况(各科室人员变动、联系电话变更、主管领导更换等情况),并及时在网站上更新;开展对各科室报送信息的统计、考核和评比工作,考核评比结果纳入年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绩效考核内容。
第七条   工作程序与时限
⒈各科室需网上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内容,根据拟公开的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由责任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共同审核),再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后上网发布。局分管领导对于信息是否公开、公开的范围以及公开的内容难以确定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审查决定。审定后,一般内容在1日内上网发布,紧急内容即时上网发布。
⒉公文类信息按公文审核签发程序进行信息公开审查,与其他部门联合签发的公文还应当征求会签单位意见。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⒊各责任科室、直属单位将审定的公开信息目录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并上传至本机关网站的信息公开系统,同时可采取其他适当形式公开。
⒋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责任科室、直属单位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予以公开。对时效性强或与突发性事件有关的政府信息,责任科室、单位应当在形成该政府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予以公开。
第八条  沟通、确认机制
⒈发布涉及政府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前,要向该行政机关发出征求意见文(函)进行充分沟通,待双方确认后方可公开发布;沟通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⒉申请公开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需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
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⒋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推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交办、反馈。在必要情况下,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组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核及提供相关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由池州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