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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环境保护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内部审查及发布程序
发布时间:2013-05-17 08:00 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二、发布内容和时限: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各科室、直属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发布程序将信息报市环保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科室、直属单位负责在1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按发布程序报办公室,办公室及时(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外发布予以更新。工作动态类信息由市环保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进行更新。对已失效的政务信息,及时进行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