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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3-05-17 08:00 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促进我局积极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布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局机关各科室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条  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方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工作部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

(二)信息公开的主动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公开目录及时更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等情况;政府网站、文件汇编、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等情况。

(三)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网站、文件汇编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保密审查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等建设和执行情况。

(五)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和投诉、行政复议办理情况。包括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条  信息公开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根据情况于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4个等次。

第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