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 应急管理
索引号: 113418000032807066/202012-00032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公告
名称: 池州市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公告 文号: 池气领办〔2020〕1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24
废止日期:
池州市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24 17:47 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安徽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通报》(皖气领办〔2020〕1号)要求,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于12月24日发布了重污染天气省级橙色预警,定于12月24日18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为妥善做好持续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我办依据《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池政办秘〔2018〕216号),决定发布池州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于202012月24日1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请各地各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一)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

(二)中小学禁止体育课等户外活动,幼儿园禁止户外活动。

(三)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应开展防护。

(四)卫生计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引导市民有序就医,提高全市医疗接诊效率。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二)排污单位进一步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三)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扬尘管理,减少扬尘污染。

(四)增加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加强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按照“一厂一策”:完成超低排放的燃煤机组严格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水泥生产线、水泥粉磨站、砖瓦企业等行业严格执行我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相关文件要求和市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错峰生产方案,非错峰生产期间采取限产、停产措施;未完成超低排放的燃煤机组和燃煤锅炉、承担保民生任务的水泥生产线、钢铁、橡胶、工业窑炉、化工、工业涂装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采取限产、限排措施。

(二)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干道每日增加2次清扫保洁作业。

(三)严格堆场扬尘监督管理,停止堆场物料装卸。

(四)市建成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重型货车以及非道路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等停止使用。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或者建筑工地作业(塔吊和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的除外)。

(五)钢铁、建材、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企业以及港口码头停止重型柴油货车运输(新能源汽车、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四、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于每日15时前将指导调度情况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程鹏

电话(传真):0566-2037079

电子邮箱:877103087@qq.com

 

 

 

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24

您的浏览器不支持在线播放PDF文档... 你可以下载该文档到本地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