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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80706/201904-00029 组配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意见
名称: 池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04-16 发布日期: 2019-04-16
废止日期:
池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发布时间:2019-04-16 00:00 来源: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单位

内     容

采纳情况及理由

市经信委

1、建议将第6页第2行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修改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参与”;

未采纳,按省要求。

2、建议将第11页“大力发展多式联运”部分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参与”删去,市经信委无此项职能;

采纳

3、建议将第11页“加快车船结构升级”部分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删去,是经信委无更换公共服务场所车船的职能,只有指导车辆和船舶修造企业发展职能。

未采纳,按职责牵头,无职责可不做此项工作。

市交通局

1、(十五)第一段,建议牵头单位修改为:市发改委、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删除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所提铁路和内河港口运输量增比,市交通运输局无此职责)

未采纳,主要是加大货运铁路建设,提高铁路运输比例。

2、(十五)第二段,牵头部门增加“市邮政管理局”;(依据:物流涉及到市邮政管理局)

采纳

3、(十六)第一段,建议牵头单位增加:市港航管理局(地方海事)局、市邮政管理局;(依据:内容包括船舶、邮政等内容。建议增加港航、邮政)

采纳

4、(十六)第二段,牵头部门应为“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调整为参与。(依据:国标车型入户准入在公安部门,市交通部门将积极配合做好行业管理,建议调整)

采纳

5、(十八)第一段,市交通运输局建议列入参与单位;此项工作主要做好配合)

未采纳,包括企业运输、公路运输车辆。

6、(二十三)市交通运输局建议顺序列入市公安局之后;(依据:所提柴油货车购置准入在先,因此将公安部门列入前面)

采纳

市港航局

1、建议删除P10“大力推进江河联运,主要内河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0%”增加“鼓励有条件的港口码头采用廊道式皮带机输送集疏港。”

依据:目前,我市还没有进港铁路专线,但我市池州海螺和神山骨料项目采用廊道式皮带机输送,大幅降低了公路运输比例,极大优化了运输结构。

未采纳,国家及省要求。

2、建议删除P13原文“2019年底前,内河主要港口50%以上专业泊位……2020年基本完成。”

依据:池州港属于区域性重要港口,不是全国主要港口。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岸电布局方案》的通知(交办水〔2017105)池州港不在此范围之内。

未采纳,国家及省要求,所提也是主要码头。

3、建议在P13 “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后加“加快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加注站点建设,待加注站点建设完成后,”内河港口、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

依据:目前,港区附近善未建设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加注站点。

采纳

市行政执法局

(二十五)第二段,牵头部门改为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此项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的,只是行政执法的末端处罚权。实际中油烟排放是否达标、油烟净化实施如何安装,需要环保部门依职权作出认定,我局无职权也无技术水平作出认定。依据《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或放弃应当继续依法履行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关键在监管,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后,环保部门应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故建议将牵头单位改为市环保局

未采纳,《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章“执法范围”明确: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所以城市管理应有一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按职责监管。

市商务局

删除第二十九条中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删除责任单位中的“市商务局”

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属国务院规章,不是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地级市原则上不参与修订

采纳

市国土局

14页(十九)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建议将“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修改为“按照自然资源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1822号文件实施意见,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

依据:该项工作,《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文件中,明确“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由自然资源部牵头负责”

未采纳,目前无自然资源部门,按原规定。

无意见单位

市城乡住房建设委、市食药监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规划局,东至县人民政府、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青阳县政府办公室


未书面反馈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工商质监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局、市农委、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人社局、市招商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矿产品管理处、池州市管局(接待办)、市检察院、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贵池区人民政府、石台县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江南集中区管委会、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