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的管理职责,强化水环境目标管理,维持并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根据《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皖政办秘〔2017〕343号),我市制定《池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1.污染赔付金额根据断面污染赔付因子超标情况进行加和计算。断面污染赔付因子共3项,分别为高锰酸盐指数(适用水质年度目标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其余断面采用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标准限值为水质年度目标类别对应的指标浓度。当断面污染赔付因子监测数值超过标准限值时,根据通报结果,由责任县区向市财政(专项基金)进行污染赔付,污染赔付金额为3项因子指标污染赔付金之和。
2.生态补偿金额根据断面水质类别进行计算。断面水质类别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12)表1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1项指标确定。断面水质类别优于年度水质目标类别的,由市财政局从专项基金中补偿责任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