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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环保局 主题分类:
名称: 池州实施地表水断面生态污染补偿 水质超标县区将支付污染赔付金(媒体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04-28 发布日期: 2018-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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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实施地表水断面生态污染补偿 水质超标县区将支付污染赔付金(媒体解读)
发布时间:2018-04-28 00:00 来源:环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的管理职责,强化水环境目标管理,维持并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根据《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皖政办秘〔2017〕343号),我市制定《池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

按照“谁超标、谁赔付,谁达标、谁受益”的原则,在全市建立以县级横向补偿为主、市级纵向补偿为辅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将跨界断面和国家考核断面列入补偿范围(增设青通河跨界断面),实行“双向补偿”。

什么是“双向补偿”

即断面水质超标时,责任县区支付污染赔付金;断面水质优于目标水质一个类别或维持Ⅱ类水质以上时,责任县区获得生态补偿金。

补偿断面水质目标依据国家、省考核目标确定;未列入国家考核目标的断面,水质年度目标根据《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确定。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市地表水断面生态污染赔付和补偿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核算责任县区赔付和补偿资金。市政府每年对责任县区地表水断面生态保护修复、资金赔付履责、环保重点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责任县区水环境质量实施生态补偿,具体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按照断面属性,以省环保厅每月通报的监测结果,由市环保局核算污染赔付、生态补偿金额,并通报至责任县区和市财政局。责任县区负责将污染赔付资金缴入专项基金,市财政局负责从专项基金中将补偿资金拨付责任县区。赔付资金缴入和补偿资金拨付在正式文件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法规定,

1.污染赔付金额根据断面污染赔付因子超标情况进行加和计算。断面污染赔付因子共3项,分别为高锰酸盐指数(适用水质年度目标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其余断面采用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标准限值为水质年度目标类别对应的指标浓度。当断面污染赔付因子监测数值超过标准限值时,根据通报结果,由责任县区向市财政(专项基金)进行污染赔付,污染赔付金额为3项因子指标污染赔付金之和。  

污染赔付标准暂定为:

断面水质某个污染赔付因子监测数值超过标准限值0.5倍以内(含0.5倍),责任县区赔付50万元,超标倍数每递增0.5倍以内(含0.5倍),污染赔付金额增加50万元,单因子指标污染赔付金每月最高为300万元。 

2.生态补偿金额根据断面水质类别进行计算。断面水质类别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12)表1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1项指标确定。断面水质类别优于年度水质目标类别的,由市财政局从专项基金中补偿责任县区。 

生态补偿标准暂定为:

月度断面水质优于年度目标1个类别的,责任县区每次获得50万元生态补偿金。

注意

年度水质类别为劣Ⅴ类、未达到年度水质目标或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断面,当年不予发放生态补偿金,污染赔付金正常收缴。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确定。

遇特别重大、重大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直接导致考核断面超标的,因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畜禽养殖粪污治理设施、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受到自然灾害严重破坏等造成无法达标排放导致断面超标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报经省环保厅同意,可酌情将事件影响期内的相关月份水质数据剔除。

市环保局根据省环保厅通报的水质数据,每月计算(核实)各奖励断面的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金额,同时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布。市财政局负责指导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的核算并督促各地对专项基金及时赔付到位。   

办法规定,

各县区政府对通报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收到通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环保局提出复核申请。市环保局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调查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环保厅,最终核定意见以省环保厅反馈为准。责任县区申请复核前,有赔付义务的须先向专项基金缴纳赔付金。如根据省环保厅核定意见取消赔付义务的,专项基金及时办理退款。

污染赔付金、生态补偿金应专项用于水污染综合整治、水生态环境保护、监测能力建设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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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江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