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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环保局 主题分类:
名称: 《池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解读材料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04-27 发布日期: 2018-04-27
废止日期:
《池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18-04-27 00:00 来源:环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17年12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为强化水环境目标管理,市环保局草拟了《池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在认真研究省政府、长江流域地表水补偿协议等有关文件精神后,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暂行办法》初稿; 2月中旬,征求了三县一区政府及市财政局意见,采纳了市财政局和县区反馈的部分意见;3月6日,通过了法制办审查。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12条,概括有4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如下:

(一)制定的目的和原则(第1、2条)。

第1条为制定目的:进一步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的管理职责,强化水环境目标管理,维持并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

第2条为制定原则:按照“谁超标、谁赔付,谁达标、谁受益”的原则,在全市建立以县级横向补偿为主、市级纵向补偿为辅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即断面水质超标时,责任县(区)支付污染赔付金;断面水质优于目标水质一个类别或维持Ⅱ类水质以上时,责任县(区)获得生态补偿金。

(二)考核断面设置、目标和资金额度计算(第3、4、5、6条)

第3、4条为考核断面及目标:对国家和省政府公布的跨界断面和确定的水质断面进行考核,水质目标以国家、省的考核目标来确定,未列入国家考核的断面,水质年度目标根据《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确定。

第5、6条为资金额度计算:污染赔付金额根据断面3项因子(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超标情况进行加和计算。当任一项超过标准限值时,由责任县(区)向市财政(专项基金)进行污染赔付,污染赔付金为3项因子指标污染赔付金之和。赔付标准暂定为:单个因子监测数值超过标准限值0.5倍以内(含0.5倍),责任县(区)赔付50万元,超标倍数每递增0.5倍以内(含0.5倍),污染赔付金额增加50万元,单因子指标污染赔付金每月最高为300万元。

生态补偿金额根据断面水质类别进行计算。断面水质类别优于年度水质目标类别的,由市财政从专项基金对责任县(区)进行生态补偿。生态补偿标准暂定为:月度断面水质优于年度目标1个类别的,责任县(区)每次获得50万元生态补偿金。

(三)豁免事项(第7条)

年度水质类别为劣Ⅴ类、未达到年度水质目标或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断面,当年不予发放生态补偿金,污染赔付金正常收缴。

遇特别重大、重大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直接导致考核断面超标的,因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畜禽养殖粪污治理设施、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受到自然灾害严重破坏等造成无法达标排放导致断面超标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报经省环保厅同意,可酌情将事件影响期内的相关月份水质数据剔除。

(四)争议结果复核及其它(第8、9、10、11、12条)

第8、9条针对有争议的断面进行复核:辖区政府对通报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收到通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环保局提出复核申请。市环保局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调查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环保厅,最终核定意见以省环保厅反馈为准。责任县(区)申请复核前,有赔付义务的须先向专项基金缴纳赔付金。如根据省环保厅核定意见取消赔付义务的,专项基金及时办理退款。

第10、11、12条对其它问题作说明:明确了资金使用范围,相关解释工作及施行时间。

四、相关说明

一是增设跨界断面。为进一步明确各县区属地职责,由于断面实际地理位置,青通河河口断面距青阳县直线距离近5公里(实际约9公里),考虑到跨界断面污染赔付问题,本《暂行办法》就污染跨界污染赔付将青通河河口断面由考核青阳县改为考核贵池区,同时在青通河青阳县出境处新增一考核断面,断面名称为“出境口”,考核青阳县水环境质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与国家同步进行监测,监测因子和污染赔付核算与其它考核断面相同。

二是实施生态补偿。为进一步调动县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性,促进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本《暂行办法》提出了由市政府每年对责任县(区)地表水断面生态保护修复、资金赔付履责、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相关县(区)实施额外生态补偿。市环保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相关的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