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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80706/201910-0000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通报
名称: 关于2019年1-2月全市地表水水质 考核断面生态补偿情况的通报 文号: 池水办〔2019〕12号
成文日期: 2019-09-04 发布日期: 2019-09-04
废止日期: 2024-10-09 有效性: 有效
关于2019年1-2月全市地表水水质 考核断面生态补偿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9-09-04 00:00 来源: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市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

按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池政办秘〔201859号)要求,现将2019年1-2月各县(区)水质考核断面生态补偿情况通报如下:

2019年1-2月份,全市8个地表水生态补偿断面中,无赔付因子超标断面,水质提升断面3个,共产生生态补偿金150万元。

其中,1月东至黄湓河张溪断面水质提升为Ⅰ类,产生生态补偿金50万元,2月石台县秋浦河双丰断面、东至县龙泉河皖赣交界断面水质提升为Ⅰ类,分别产生生态补偿金50万元。

市财政将按年对各县(区)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进行清算。各县(区)人民政府如对通报结果有异议,可于收到通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复核申请。

 

 

 

池州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