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规范环境新闻发布渠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和公众发布重要环境信息,满足公众对环境保护状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增加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度,结合池州市环境保护局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制度。
一、新闻发言人及职责
(一)新闻发言人由分管环境宣传副局长担任,特殊情况下由局长指定。新闻发言人代表市环境保护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新闻。
(二)市环境宣教中心负责新闻发布工作的规划策划和组织工作,确定宣传报道的口径,统一向新闻媒体和公众发布重要环境信息。市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审查新闻发布的内容。
二、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市环保局的重点工作、重要规定和全市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二)本市发生(或虽在区外发生但对本市造成影响)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事实情况和市环保局的处置措施。
(三)市环保局对公众广泛关注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的态度及处理意见。
(四)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五)其他需主动、及时向社会宣传、发布的情况。
三、新闻发布的形式
新闻发布形式可采取下列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
(二)新闻单位座谈会;
(三)局领导专访;
(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有关会议等。
具体内容和发布形式一般情况下由局新闻发言人决定,重大新闻发布由局办公会议决定。当有重大事项需向媒体发布或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可根据实际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
四、新闻发布的组织管理
(一)市环保局办公室负责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环境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工作。
(二)新闻发布的内容(包括背景材料、新闻发言讲话稿、新闻通稿、答复口径等),由相关科室、下属单位拟定报分管局领导批准。重大新闻发布内容在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定。
(三)市环境宣教中心负责联系新闻媒体采访,跟踪新闻报道和社会舆论反应等日常工作。
(四)采用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进行新闻发布,应严格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办审批备案,获得批准后方可召开。
五、工作要求
(一)环境新闻发布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团结、稳定、正面宣传的方针,围绕环境保护中心工作,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及时组织环境信息发布。
(二)环境新闻发布的内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市环保局相关保密制度的规定。
(三)凡经新闻发布的事项需要落实的,由办公室分解,相关科室、下属单位负责跟踪督办。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与上级政策和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池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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