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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市传媒中心:能否解读下最近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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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传媒中心:能否解读下最近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30 09:15 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18年12月3日,池州市政府印发的《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池政办〔2018〕43号),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2022年12月6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办法》(皖环发〔2022〕60号)。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的“鼓励地方探索大气等其他生态环境要素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式”要求,有必要按照国家、省要求修订我市相关办法,继续施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

今年8月,市大气办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后,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11月3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11月10日联合印发了《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池环发〔2023〕31号)。

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办法》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根据各县区空气质量指标现状及同比改善情况,建立奖惩补偿激励机制,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市级生态补偿激励资金由省级大气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激励资金、县区赔付结余资金组成。市级生态补偿激励资金用于市级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补偿激励县区。补偿激励县区资金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为目标任务完成奖补资金、同比改善补偿激励资金和臭氧污染防治资金分别占比50%、40%、10%。其中,目标任务完成奖补资金中,PM2.5、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重污染天数分别占20%、20%、10%,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平分该项指标相应的生态补偿激励专款。同比改善补偿激励资金中,PM2.5、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PM10分别占15%、15%、10%,同比改善的各县区,根据同比改善幅度,按比例分配该项指标生态补偿激励专款。臭氧污染防治资金,臭氧平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县区,平分该项指标相应的生态补偿激励专款。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办法》有关要求,加强空气质量分析调度,及时对生态补偿激励资金额度进行清算。同时,加强市级生态补偿激励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推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项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