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3日,池州市政府印发的《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池政办〔2018〕43号),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2022年12月6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办法》(皖环发〔2022〕60号)。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的“鼓励地方探索大气等其他生态环境要素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式”要求,有必要按照国家、省要求修订我市相关办法,继续施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
今年8月,市大气办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后,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11月3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11月10日联合印发了《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池环发〔202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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