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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7066/202205-00078 组配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部门反馈】池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求《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5-20
废止日期:
【部门反馈】池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求《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发布时间:2022-05-20 10:36 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事项名称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

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池州市贯彻落实清单

单位

修改意见

采纳情况及原因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 建议增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附件3任务清单第68“加快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系统,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参与单位

2. 建议将附件3任务清单第68“加快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系统,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参与单位改为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政府征求意见会后邮箱报送)。

已采纳。将附件3任务清单第68项牵头单位修改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邮政管理局,参与单位修改为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市水利局

1.建议修改附件3任务清单45压紧压实河(湖)长责任参与单位市河长制成员单位为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

2.建议修改附件3任务清单47“实施控源截污工程,强化城镇生活、农业农村、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和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牵头单位市水利局为参与单位

3.建议附件3任务清单77项市水利局、市林业局互调位置(市政府征求意见会后电话反馈)

已采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建议删除附件2目标清单40项“新治理采煤沉陷区”、附件3任务清单76项“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池州市无采煤沉陷区。

2.建议将附件4政策清单第5项“制定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政策”删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26号)已从省级层面明确相关政策措施,我局将严格贯彻落实。

已采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建议修改附件3任务清单76项“推进皖南山区生态屏障、长江生态廊道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2个修复分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和农业农村、城镇、矿山3个修复任务较重空间治理”为“推进皖南山区生态屏障、长江生态廊道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农业农村、城镇、矿山3个修复任务较重空间治理”,并将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一并列入牵头单位。

已采纳。修改为推进皖南山区生态屏障、长江生态廊道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农业农村、城镇、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牵头单位修改为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农业农村局

1.建议删除附件1全市地膜残留量实现零增长”和附件2目标清单33“全市地膜残留量实现零增长”

2.建议修改附件3任务清单第82严格外来入侵物种防控”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3.建议修改附件358“实施农膜、农药包装物回收行动”“完善废弃地膜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制度,试点生产者和销售者责任延伸机制”为“建立健全回收体系,抓好回收示范点建设。”

4.建议附件3任务清单第56项“注重统筹规划、有效衔接,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基本消除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牵头单位增加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府征求意见会提出)

已采纳

市农业农村局

5.建议修改附件3任务清单第56项“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牵头单位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建议修改附件3“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为林业局负责。

7.建议修改附件241项“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勘界定标林业局负责,市农业农村局为参与单位

未采纳。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涉及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相关事项。

市交通运输局

建议从附件2目标清单第20项“铁路货运量占比提高”牵头单位中移除市交通运输局

未采纳。市交通运输局涉及铁路货运相关事项。

市交通运输局

建议附件3任务清单第29项“有序推广清洁能源汽车,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公务用车、邮政车辆等电动化进程”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互调位置(市政府征求意见会提出)。

已采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建议修改“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为根据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贯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按程序申报表彰奖励项目,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开展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

已采纳。修改为按照省有关规定申报表彰奖励项目,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开展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

市供销社

建议从单位中移除市供销社,我市供销系统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基本改制殆尽。

未采纳。经咨询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涉及销售者责任延伸。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 建议从附件3任务清单第9项“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碳排放控制要求”牵头单位中移除市经信局。

2.建议从附件4政策清单第10项“落实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标识制度”牵头单位中移除市经信局。

3.建议附件3任务清单第13项“推进绿色制造工程,培育安徽省绿色工厂,构建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四位一体”的绿色制造体系”牵头单位增加市发展改革委。

4.建议删除附件3任务清单第65项“完成人口密集区、长江(池州)经济带等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其中第34条建议为市政府征求意见会提出,第2条建议会上重申)

未采纳。市经信局分别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工业产品相关事项;参加单位已包括市发展改革委,且重点在绿色制造。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5.建议从附件3任务清单第12项“定期发布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导向计划”中删除“定期”两字(市政府征求意见会提出)。

已采纳

市林业局

1.建议删除附件3任务清单第76项“科学推进荒漠化综合治理。重点开展黄河故道沙地综合治理”等内容,我市不涉及。

2.建议删除附件3任务清单第77项“推进皖南山地丘陵生态屏障建设”,与“东南部山区森林生态屏障”内容重复。

3.建议删除附件3任务清单第80项“因地制宜保护银杏、红豆杉、银缕梅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中的“银缕梅”,我市不涉及。

4.建议附件3任务清单第3项“探索林业碳汇开发和交易”牵头单位增加池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建议删除附件3任务清单第79项“新建一批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

已采纳

市司法局

建议从附件3任务清单第37项“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第116项“推进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工作”参与单位中移除市司法局。

未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相关规定涉及司法部门,已与市司法局对接。

市委统战部

建议修改“各民主党派市委会”为市各民主党派。

已采纳

市发展改革委

1.建议修改“以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和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扎实开展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碳达峰碳中和试点”为“以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为重点,扎实开展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

2.建议删除附件3任务清单第7“探索跨区域、跨行业用能权交易机制”。

3.建议修改附件3任务清单第9项“推动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修改为“加大炼钢余热余能回收利用,支持贵航特钢开展煤气综合利用发电,加快推进新建80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项目,推动能效水平实现‘基准上标杆’”。我市炼钢长流程和短流程企业分别为贵航特钢和贵航金属,因投入成本巨大短期内无法转型为短流程企业。经省发改委核查,贵航特钢能效已达到基准以上水平。市发改委已要求贵航特钢编制节能降碳改造升级方案,加大技改投入,提高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率。

4.建议修改附件3任务清单第13项“推动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加强重点领域节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参与单位为“市直有关单位”,我市未设立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小组。

5.建议修改附件3任务清单第39项“扎实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和化工、农化面源、船舶、尾矿库等污染治理工程”牵头单位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化工、尾矿库污染治理,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船舶污染治理”。

6.建议增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附件3任务清单第39项“持续开展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参与单位。

7.将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改为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8.建议删除附件4政策清单第3项“制定池州市“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

9.建议删除附件4政策清单“探索建立市场化能源要素配置机制”。需要在国家或省出台相关政策的背景下才适合配套出台相应政策,若国家或省无明确政策,市级无法出台相关政策。

10.建议修改附件3任务清单第7项“建立健全能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为落实推动能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

11.建议修改附件4政策清单第6项“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为探索绿色GEP核算。

12.建议附件3任务清单第29项“有序推广清洁能源汽车,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公务用车、邮政车辆等电动化进程”牵头单位增加市经信局,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其中第1011条建议为市政府征求意见会提出,第12条建议为会后电话反馈)。

已采纳。其中第10条建议正文也同步进行了修改。

市发展改革委

10.建议增加市文化和旅游局、东至县为附件3任务清单第18“推进浙皖闽赣国家生态旅游协作区建设,支持省际毗邻县(区)建设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产业合作示范区,奋力在中部崛起中闯出新路”牵头单位。

部分采纳。已增加市文旅局为牵头单位,因我市省际毗邻县(区)仅东至县,经与市发改委对接,已删除“支持省际毗邻县(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支持省际毗邻县(区)建设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产业合作示范区”相关内容。

市发展改革委

11.建议修改附件1、附件3任务清单8“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为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园区集中供热机组可适当放宽

12.建议删除“积极倡导绿色消费,建立健全财税、金融、价格、市场化等多方面引导激励机制,加大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力度,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我市绿色消费基础薄弱,引导激励机制不健全,短时间内不具备出台条件。

13.建议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牵头单位中移除市发改委。

14.附件3任务清单第1项和附件4政策清单第1项“制定碳达峰方案”重复,建议保留其中一项。

15.附件3任务清单第16项“全力推进美丽长江(池州)经济带建设”和第38项“全面打造美丽长江(池州)经济带”重复,建议保留其中一项

未采纳。根据“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自备电厂指企业自备电厂,不涉及园区集中供热机组;鼓励绿色消费措施持续时间为2025年,理由不充分;发改部门涉及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立项和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与省级方案保持一致,其中任务清单含细化举措,两者不重复;与省级方案保持一致,两项分别在“推动重点区域绿色发展”和“深入开展碧水保卫战行动”下,角度和侧重点不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议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除附件3任务清单第26项“实施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对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企业制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牵头单位(市政府征求意见会提出)。

未采纳。市住建局涉及建筑涂装方面职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建议将附件3任务清单第37项“将噪声影响评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制定内容,充分考虑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科学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开展设区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体系建设。强化声环境功能区管理,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替换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规划职能已划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府征求意见会提出)。

2.建议将附件3任务清单第47项“完成县城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新一轮排查并制定整治方案,统一公布黑臭水体清单及达标期限”完成时限由20226月底调整为2022年底(市政府征求意见会后反馈),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核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已采纳。同时在第68参加单位增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