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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7066/202104-00015 组配分类: 固体废弃物和城市垃圾分类处置
发布机构: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环保部门不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情况说明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14
废止日期:
环保部门不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21-04-14 10:08 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主要是对废气、废水、噪声、固废履行环保规定的环保设施和措施进行验收。按照2017年7月16日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环保验收由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由于《噪声法》、《固废法》(简称)当时未修订,建设单位对废气、废水进行验收,环保部门对噪声、固废进行验收。随着2018年12月29日《噪声法》修订、2020年9月1日《固废法》修订并施行,2020年9月1日开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全部由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环保部门不参与。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