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东)罚〔2024〕6号(东至县祥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来源: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4-04-02 09:17  点击次数:

东至县祥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MA2RCDEY3Q,法定代表人伍国栋,地址东至县尧渡镇毛田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年产30万吨建筑石料项目正在生产,4条传输带砂石物料出料时均产生明显粉尘;建筑石料车间南侧项目成品堆场堆放大量成品砂石物料,仅物料东南半坡进行了覆盖,其余方位未进行覆盖;成品堆场东南角堆放石料未进行覆盖;车间西北侧堆放大量砂石物料未进行覆盖;厂区地面未及时清扫,运输车辆经过时产生大量粉尘。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东至县祥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基本信息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1月10日、3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1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相关环境违法事实情况。

4.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7份、现场影像资料刻盘1份,证明现场情况。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环评批复、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部分章节、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章节复印件各1份,证明环保相关手续及污染防治要求。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文书的地址确认情况。

7.关于东至县祥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行政处罚、信访投诉情况的说明,证明环境行政处罚、信访投诉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资格和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43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东)罚告〔2024〕6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4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 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0000÷200000)×100%=10%,裁量因子为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10%)]×200000=20000元。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当前罚款数额为最低罚款,故不作调整。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                    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