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贵)罚〔2024〕5号(池州市中远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4-04-08 16:05  点击次数:


池州市中远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2N8NNB4F,法定代表人关海东,地址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

我局于2024111日至2024123日期间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东南侧未硬化地面上露天堆放有4堆混有除锈废钢砂、焊渣等一般固废的混合物料,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经现场测量从北到南分开堆放的物料占地长宽分别为:2.8m×0.8m6.4m×3.3m3m×3.6m2.8m×3.5m,总占地面积为43.96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关海东、关龙飞的身份;

220241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30万载重吨船舶修造项目的环评手续及厂区东南侧未硬化地面上露天堆放基本情况;

320241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30万载重吨船舶修造项目东南侧未硬化地面上露天堆放有4堆混有除锈废钢砂、焊渣等一般固废的混合物料,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相关情况;

42024111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2份,证明2024111日当天现场堆放一般固废的占地面积及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相关情况;

5、池州市中远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年产30万载重吨船舶修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章节复印件、池州市天宇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章节复印件、关于池州市天宇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载重船舶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贵环字〔201188号)、验收(贵环验〔20186号),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地点、项目报批的环评文件情况、废除锈砂和焊渣的一般固废污染物种类相关情况;

620241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对以上环境问题整改的基本情况;

720241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前期露天堆放的一般固废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且无违法所得的基本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生态环境部门送达文书的地址适用情况;

9、关龙飞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关龙飞的授权委托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320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贵)罚告〔20244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时间内,我局未收到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规定,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裁量基准表14和《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经裁量后罚款金额为1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处以罚款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

   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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