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不罚〔2024〕1号(安徽百强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1-30 14:43  点击次数:

安徽百强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WN22B39,法定代表人:李浩民,地址: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路101号。

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有如下证据证明: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以及法定代表人李浩民、总经理特别助理卢海航的身份;

2.2023年9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信息及你公司生产调试期间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3.2023年9月27日现场照片证据16张,证明你公司检查当日的生产情况以及你公司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4.2023年9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生产调试期间排放污染物以及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2023年第二季度自行监测工作情况;

5.你公司提供的《池州市工业污染源废水处理运行记录(线路板类)》以及《废气处理日常运行台账》,证明你公司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6.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及批复复印件、建设项目验收资料部分章节复印件、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及需要开展自行监测的频次;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第一项违法行为:发现你公司2022年10月17日至2023年1月2日期间,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量后计算的罚款金额为20万元。

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因已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计算后罚款金额20万元

第一项违法行为处罚金额为20万元。

第二项违法行为:发现你公司废水排放口DW002、DW003、DW004、DW005未开展2023年第二季度自行监测,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量后计算的罚款金额为2万元。

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因已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计算后罚款金额2万元

第二项违法行为处罚金额为2万元。

2023年12月6日,我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3〕25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听证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称:申请免于处罚。第一项违法行为:2022年10月17日至2023年1月2日调试期间,我司只产生了少量废水、废气(废水一直暂存于公司自建污水站中,废气经环保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2022年12月15日,因电子信息污水处理厂管道测试要求,需要我司废水经管道外排至电子信息污水处理厂,每次外排废水经手工检测均达标准后排入电子信息污水处理厂。我司严格按照环保“三同时”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我司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已履行到位。第二项违法行为:8月27日已开展了第三度自行监测,2023年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手工监测结果数据正常。”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我局认为:“第一项违法行为:你单位为首次违法,污染防治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废气经环保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纳管排放到池州电子信息产业污水处理厂,危害后果轻微。你单位主动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已履行完毕。符合免罚要求。第二项违法行为:你单位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纳管排放到池州电子信息产业污水处理厂,8月27日已开展了第三度自行监测,2023年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手工监测结果数据正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免罚要求。”对你单位第一、二项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单位应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职工学习环保法律法规,自觉守法,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对安徽百强科技有限公司第一、二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