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青)罚〔2024〕3号(青阳县盛公山金多金属矿发展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4-03-22 15:04  点击次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2N8TU80N(1-1),法定代表人李进发,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新河镇洪山村七组。

我局于20242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323青阳县盛公山金多金属矿发展有限公司1#2#沉淀池配套的加碱设施未运行,两个沉淀池内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厂区西南侧自然水塘内,外排废水采样监测结果超标。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当事人的身份;

2.20242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1#2#沉淀池配套的加碱设施未运行,两个沉淀池内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的情况

3.2023323日现场视频证据4段、现场照片1张,证明你单位1#2#沉淀池配套的加碱设施未运行,两个沉淀池内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的情况

4.20242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1#2#沉淀池配套的加碱设施未运行,两个沉淀池内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6.《关于池州市青阳县盛公山金多金属矿采选项目环评报告书的批复》(池环发〔200592号)复印件1份、《关于青阳县盛公山金多金属矿发展有限公司盛公山金多金属矿(Ⅲ号矿体)采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池环验〔201773号)复印件1份、《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青阳县盛公山矿业有限公司矿山废石渣土、尾矿中低品位铁、铝等废弃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异地搬迁)及3亿块透水砖技改提升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池环函〔20223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厂区项目建设的情况和水污染物处理排放的情况;

8.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登记中信息填报的情况;

9.水质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1#2#沉淀池外排废水超标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20243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20243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时间内,我局未收到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5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经计算,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为27万元。

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的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拟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减去10万元,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为17万元,故上述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为17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17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

   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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