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东)罚〔2024〕5号(安徽中山化工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4-02-19 10:31  点击次数:

安徽中山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799810118U,法定代表人:蔡安邦,地址:安徽东至经济开发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11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107车间DA003排放口VOCs在线监测系统烟气湿度监测数据于2023年10月20日16时至10月23日8时持续上传恒值0.36%;11月6日7时至11月8日6时、11月10日12时至11月16日8时持续上传恒值1.72%。期间107车间正常生产,DA003排放口VOCs在线监测系统湿度仪发生故障后超过12小时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设备故障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行期间,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或者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期间107车间正常生产,DA003排口有大气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中山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安徽辉闰环境保护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年11月24日、2023年12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4.2023年11月28日、2023年11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5.107车间DA003排放口VOCs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日均值月报表数据,证明烟气湿度数据恒值情况。

6.排污许可证相关章节及VOCs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联网验收结论复印件,证明107车间DA003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设施安装、验收、联网及手工监测等信息。

7.《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3年池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池环办〔2023〕55号)复印件,证明安徽中山化工有限公司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生态环境部门送达文书的地址确认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资格和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我局于20241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东)罚告〔2024〕5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4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 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0000÷200000)×100%=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中)6%,其余裁量因子为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6%)×(1-10%)]×200000=30800。依据《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减少200000×10%=20000,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故调整后罚款金额20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                    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