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池州市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多措并举严厉打击通过渗坑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日期:2022-06-17 15:28  点击次数:

一、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6日,群众通过12369举报电话反映某屠宰场气味难闻,污水乱排,污染环境。为及时解决群众关切,池州市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立即会同属地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该屠宰场环评及批复要求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厌氧发酵后产生的沼液用于农田施肥,不外排。该公司项目要求废水主要处理工艺流程为污水-格栅-调节池-沼气池-贮液池-用于附近农田施肥。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屠宰场屠宰废水和冲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附近的无防渗漏措施的池塘,池塘表面有大量漂浮物,水质浑浊,周边有明显异味。

根据检查核实情况,池州市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屠宰场涉嫌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委托池州市东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池塘等水质进行监测分析,经检测,该无防渗措施的池塘水质COD浓度为1114mg/L,氨氮浓度为199mg/L,总磷浓度为14mg/L。通过全面、细致的调查取证,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该公司采取查封涉案设备的强制措施、实施停产整治,并依法对该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同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拘留。2021年8月31日,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分析

本案中,该屠宰场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应当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适用相关配套办法。

(一)实施罚款处罚

该屠宰场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对该屠宰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实施停产整治措施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停产整治决定。

(三)实施查封措施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及第二款规定:“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之规定,对该屠宰场作出查封决定,查封涉案设备与生产用电。

(四)移送行政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刑侦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三款:“《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案件启示

(一)关注信访问题,回应群众关切。

现如今,生态环境保护是老百姓高度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当聚焦群众合理诉求,深挖群众举报线索,严惩环境违法行为。本案中群众通过12369举报电话反映屠宰场违法排污,生态环境部门认真核查线索,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具有典型意义。群众通过信访投诉积极参与污染治理,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及时核实信访问题,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回应群众关切,是生态环境部门“改作风、办实事”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提升环境保护工作的群众满意度,提升生态环境部门的群众认同感。

(二)坚持违法排污“零容忍”,打好环境执法“组合拳”。

生态环境违行为的发生,常常是因为行为人对违法后果的严重性缺乏正确认识或者抱有自己能逃避执法部门监管的侥幸心理,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多措并举,重拳出击,综合运用行政命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多种方式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依法作出查封、停产决定,并精准认定责任人,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让企业及个人都能够认识到生态环境违法的严重后果,充分发挥执法的惩戒与威慑作用,压实了排污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促进企业牢固树立环境守法意识,为生态环境发展保驾护航。

(三)坚持“谁执法 谁普法”,全面落实的普法责任制。

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指出企业违法行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及类似案例,督促企业及时改正;环保部门依法查处案件,移交相关部门,在各环节依法进行公开公示、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能够及时了解案件情况,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促使人民群众、排污单位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的作用,让法治与环保理念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