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某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案)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日期:2022-04-12 10:53  点击次数: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9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某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该公司建设项目中烘干固化室未按照环评及批复的要求全封闭;二是该建设项目一台粉末静电喷涂设备虽配套安装了收尘设施,但未按环评批复要求设置在全封闭的车间内;三是该公司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四是该公司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2021年11月22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教育指导,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2022年3月经研究审议,对照相关法律和政策,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第二、三、四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并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法律分析

经调查梳理,该公司存在四项环境违法行为:

第一项是该公司建设项目烘干固化室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做到全封闭,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款“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应对该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

第二项是该公司建设项目一台粉末静电喷涂设备未按环评批复要求设置在全封闭的车间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该公司建设项目粉末静电喷涂设备虽未按环评批复要求设置在全封闭的车间内,但配套安装了粉尘收集系统,危害后果轻微并积极整改,根据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及国家“六稳”、“六保”等相关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研究审议决定,对该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项和第四项是该公司未能提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未提供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和第八十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对此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因该公司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整改问题,积极编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且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结合新冠肺炎疫情、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及国家“六稳”、“六保”等相关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研究审议决定,对此两项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一)坚持过罚相当。本案中涉案企业有四项环境违法行为,其中第一项烘干固化车间未按环评要求全密闭的行为会造成烘干固化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直接逸散至外环境,进而危害大气环境质量,而第二项粉末静电喷涂设备未按环评批复要求设置在全封闭的车间内的行为,因为配套使用了粉尘收集系统,危害结果轻微,第三项和第四项未编制建设项目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未编制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行为,由于企业积极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对第一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而对于后三项违法行为依法免于行政处罚,对企业进行教育指导,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也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六稳、六保

(二)坚持执法与帮扶相结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的接替更新,一些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对于不断更新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及时,理解不深入,容易出现违法而不自知的情况,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当熟练掌握与自身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执法过程中实时普法、以案释法,切实提升企业环境意识与法律意识,从根本上防止同类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坚持免罚不免责。免于行政处罚不等于免除企业违法责任,在作出免罚决定的同时,生态环境部门还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将违法行为改到位、改彻底,真正消除生态环境问题隐患,防止反弹回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