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池州市贵池区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夜间突袭查处池州市中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露天喷漆作业案)
信息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9-07 17:31  点击次数:

一、案例简介

2021年4月初,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贵池区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池州市中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露天喷漆,气味十分难闻。接到群众反映后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调查,检查时该企业未开展喷漆作业,且表示所有喷涂作业均在喷涂车间内进行,无法进入喷涂车间的大分段也采取了防护措施,不存在违法喷漆作业。结合群众举报线索和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推测该公司可能会在夜间进行露天喷漆作业2021年4月9日夜间,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提前安排了执法车辆和工作人员,采取了“四不两直”的方式对该公司进行了夜查突袭。执法人员进入场地后分两路直奔船台,结果发现该公司2号船台和3号船台中部正在对船分段开展喷漆作业,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周边异味十分明显。

执法人员立即依法采取措施固定违法证据,并对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由于喷漆废气属于挥发性有机物气体,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挥发性有机物气体应当要密闭收集处理,无法密闭的,也需要采取措施减少有机物废气的排放,该企业既没有采取密闭喷漆作业,露天作业又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涉嫌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正式决定对其立案查处,并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整改,对所有分段必须进入喷涂车间作业,无法进入喷涂车间的需要采取围挡等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同时对照自由裁量基准规定依法对该企业处以6.8万元罚款(贵环罚字﹝2021﹞19号)。

、案件成因分析

(一)企业法律意识不足,缺少环保专业管理人员。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对涉及到挥发性有机物气体方面的法律规定不了解,平时也缺少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导致对露天喷漆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

(二)企业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该企业通过将船分段承包给第三方的方式开展经营,企业作为环保主体责任单位,对承包单位的管理存在疏忽和麻痹大意的思想。

(三)企业相关配套设施落后。企业虽已按照环评配套建设了相关防治设施,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由于相关设施老化以及空间不足等影响,导致了部分作业无法进入车间内,急需对环保设施进行扩建和维护。

主要做法

(一)明察与暗访相结合,丰富违法行为排查方式。

接到群众举报后,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不但在常规工作时间对被举报企业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还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夜间暗访,突袭检查,丰富排查方式,不给违法行为逃避监管的空间。

(二)查处和帮扶相结合,提升企业环保专业水平。

考虑到企业环保专业人员缺少以及环保能力不足问题,为督促企业进一步规范生产作业,本着查处和帮扶相结合的原则,前期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已制定了船舶整治标准,并下发给各相关企业。标准从环保手续、环保管理体系、污染防治源头管控、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废污染防治和突发事件管理等七大方面提出了共18项的基本要求,每个基本要求都明确了数条环保工作的具体标准,作为企业环保规范管理和问题排查整改的参考,指导企业规范做好环保相关工作。

经验总结

(一)丰富执法检查方式,不给违法行为逃避监管留空间。除了常规检查外,不定期采取“四不两直”、“白+黑”等非常规的检查方式,更有利于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掌握违法证据,不让违法行为钻空子。

(二)坚持标本兼治,提升企业环保意识和专业能力。发现企业环保违法行为后,除了依法查处外,还应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督促其配备专业的环保管理人员、配套先进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同类问题再次发生,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意识到位,最终把环保工作做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