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授权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部分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通知
信息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19-11-12 16:58  点击次数: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

为落实《池州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实施方案》要求,衔接生态环境系统垂改工作,贯彻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简政放权”,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规定(2019 年本)>的公告》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授权范围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所有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一)畜牧业、(二)农副食品加工业、(九)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不含人造板制造)、(十)家具制造业、(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二十三)通用设备制造业、(二十四)专用设备制造业、(二十七)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不含铅酸蓄电池制造业)、(二十九)仪器仪表制造业、(三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三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不含工业废水处理 )、(三十五)公共设施管理业、(三十九)卫生、(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含高尔夫球场)、(四十六)水利(不含地下水开采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不含机场;油气、液体化工码头)类别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三、列入《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规定(2019 年本)》中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的、跨县(区)行政区域的、核与辐射类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除外。

四、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部令 41号)第五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并纳入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

五、排污许可证的审批、核发范围参照环评文件授权审批范围(含登记管理的排污许可证,若涉及市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排污许可证由市局核发)。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未完成修订前,固废设施专项验收工作参照环评文件授权审批范围组织开展。

七、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承担贵池区行政区域内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其他相关职能;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承担东至县行政区域内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承担青阳县行政区域内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其他相关职能;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承担石台县行政区域内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其他相关职能。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