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环保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辐射安全检查的通知
信息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日期:2017-09-21 00:00  点击次数:

各县(区)、管委会环保局,市环境监测站、监察支队:

为加强全市辐射环境监管,确保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消除辐射安全隐患,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和年度工作计划,经研究,拟定于2017年8-9月份开展全市辐射安全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一)《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号);

(四)《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第18号令)。

二、检查目的

(一)督促核技术利用单位依法履行环保法规;彻底查清无《辐射安全许可证》而从事辐射活动的情况;着力解决核技术利用单位无证运行、不规范运营等问题;依法查处辐射安全违法行为;

(二)监督核技术利用单位落实各项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确保安全运营;

(三)监督有关核技术利用单位及时送贮闲置或废弃放射源,清查闲置放射源;

(四)提高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水平,规范核技术利用单位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台账、辐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监督全市敏感区域通信基站和输变电线路、变电站电磁辐射情况。

(六)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监测工作。

三、检查时间和方式

8-9月上旬由各县(区)、管委会环保部门对辖区内使用放射源(矿山)和射线装置(医院)的单位进行地毯式的检查,同时,对敏感区域的通信基站和输变电设施进行检查,检查的情况于9月15日前报市环保局辐射科。

9月中旬市环保局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区)、管委会环保部门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查,督查各县(区)、管委会环保部门对辐射应急预案制定与检查计划制定落实情况, 重点抽查放射源、Ⅱ类射线装置、Ⅲ类射线装置(抽20%)使用单位。同时对投诉通信基站、输变电设施进行检查

四、检查内容

(一)履行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成立及职责落实情况;

(三)辐射安全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放射源安全与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连锁装置运行情况,辐射工作场所的警示标识设置状况,辐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配置使用情况;

(五)放射源安全保卫情况,放射源使用及临时存放场所的安全防盗措施及日常巡查情况;

(六)辐射管理或操作人员的岗位培训情况;

(七)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八)上年度的辐射防护安全年度评估报告。

五、检查人员

成立由分管局长为组长的辐射环境安全检查组,成员由市局辐射科、市辐射监督站、市监察支队、各县(区)、管委会负责辐射工作的领导组成。

六、检查要求

(一)各县(区)、管委会环保局要制定检查计划,对辖区内所有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表,检查结果录入辐射安全监管系统。

(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核技术利用单位负责人,提出整改要求及时限。

(三)市辐射监督站人员携带必要的监测仪器和防护设备。

(四)严格按照环保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开展执法检查,对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池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