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池州市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的通知
信息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日期:2018-01-29 00:00  点击次数: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平天湖风景区、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根据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通报》(皖气领办20183号),全省15市(除黄山)1月29日12时至2月2日8时可能出现大气持续重污染过程。按照《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我市自1月29日12时启动池州市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

一、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醒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户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

2)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避免户外运动。

3)中小学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4)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护人员,适当延长工作时间。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 摄氏度。

2)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6)宣传、鼓励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大量燃放烟花爆竹。

7)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减少施工扬尘污染。

8)增加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加强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9)根据天气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道口的措施。

10)市辖区内相关工业企业启动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空气污染治理设施保持最佳运行状态,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11)鼓励企业和公众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其他措施。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机动车限行

黄标车限行:对于检验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每日700-22:00 时不得在城市主城区限行区域内行驶。执行任务的警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以及其它特种车辆除外。

实行交通管制:每日700-22:00 时除公交、出租、长途客运以及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外,其他一切社会车辆均采取限行措施。当日不受限行的其他一切重型及以上货运车辆,一律不准在中心城区内道路行驶,使机动车上路行驶总量下降20%以上;

2)督促辖区范围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严格落实限产、限排措施。城市主城区以及周边辖区范围内除燃煤电厂和集中供热单位在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设施高效稳定运行外,其它水泥、化工、冶炼、建材、矿山、钢铁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以及各种燃煤锅炉,由市政府负责,督促企业采取限产、限排等综合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20%以上;

3)加强对各类原煤炭堆场、采石场、料场等排放粉尘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采取严格的抑尘、降尘措施;

4)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监管。督促建设施工单位采取扬尘控制措施,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建筑施工车辆必须封闭或遮盖,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及裸露土方及地面要采取履盖、固化或绿化及洒水降尘措施,对没有抑尘措施的建筑施工车辆和建筑工地,一律停止施工和运输;

5)严格控制渣土运输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和土石方开挖工程;

6)禁止在主城区及城乡结合部焚烧生活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禁止从事露天烧烤、露天焚烧;

7)关停2 吨以下燃煤小锅炉。

请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响应机制,结合省大气办、市大气办相关文件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缓重污染天气影响。

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9日